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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区应严格管控
发布时间:2014-12-10    点击数:6800    作者:江苏润环
虽然我国整体生态保护近年来有所好转,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设生态文明,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保的深切关注。生态红线是系统性的,需要不断完善。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生态红线管控政策措施和生态红线管理法规,对生态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管控。

第一,生态文明建设应设立人口、资源和环境三大红线体系。一是生态红线不仅包括自然生态功能保障,还应该包括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包括区域性的划线(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地分为严格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对建设项目实行分区管制)。二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对规定允许建设的项目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要求其在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生态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低的规划建设技术,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三是对既有建设项目及村庄实施分类处置。现有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业项目和开发项目逐步退出或有计划迁移。

第二,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作为国家战略,生态红线必须是由多个部门协调的工作,尤其需要规划、国土部门参与。因此,国家应协调多个部门,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工具,对国土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性管理。对国家自然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

第三,必须要有制度保障。红线指标是一个很复杂的体系,生态控制线调整只有在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确实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情况下,才能依程序进行。调整生态控制线必须遵循生态优先、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因此,必须要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红线区管护问责制度。落实管护单位,明确人员、职责与任务,建立考核机制,使生态红线区得以休养生息。二是建立生态准入制度。将生态红线区保护要求纳入环保体系,作为项目环保审批的先决条件,对与生态红线区保护要求冲突的项目实施零容忍。三是建立生态红线监察制度。对于生态红线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污染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行动,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行为进行清理,同时督促生态修复项目尽早、尽快、尽好完成。

第四,生态红线应从生态空间红线向生态资源红线和生态环境红线延伸。生态红线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和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红线。

为此,应建立健全覆盖主要生态系统、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纵向生态补偿机制。而目前生态补偿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补偿额普遍只是象征性的,调动不了当地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应推动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受益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同时,应引入税收、市场等机制,严格控制生态红线区内土地和生态资源被占用,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投入机制、产权和使用权交易等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自然资源的过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信息来源:人民网